各相关企业:
国家住建部已下发第一批“挂证”人员名单,请各相关企业进行自查。同时,为进一步做好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现就“挂证”清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因注册单位营业执照已被吊销、注册人员已经死亡导致无法注销的,可依据工商、公安等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材料,直接联系省级住建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因其它原因暂时无法注销的,应依据企业申请将相关人员标注为注册人员状态异常和六种不认定为“挂证”行为,于3月28日前报送市住建局建企中心(建设大厦610房间),并标注异常原因和“挂证”人员与企业的联系方式(材料报送纸质版和电子版,纸质版加盖企业公章,邮箱dqjsjjqzx@163.com)。
(二)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自查自纠阶段因客观原因暂无法完成整改的,应于3月31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市住建主管部门说明原因并承诺整改期限,整改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规定自查自纠整改时间1个月。对符合住建部《补充通知》六种不认定为“挂证”行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要做出书面承诺。2019年4月1日起,市住建局对未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说明,也没有配合办理注销或者变更手续的有关单位或个人、以及有关投诉举报线索进行全面清查。名单中涉及到的企业在完成自查后,请将相关佐证材料报送市住建局建企中心备案(材料报送纸质版和电子版,纸质版加盖企业公章,邮箱dqjsjjqzx@163.com)。
(三)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人员向企业申请注销,企业必须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或拖延,对情况属实却不予以配合注销的企业,可视情况予以罚款、列入建筑市场“黑名单”、通报、记入不良行为记录。个人存在挂证行为的:撤销其注册许可;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人员存在挂证行为的:撤销其注册许可;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通报其实际工作单位和有关国家监察机关。使用挂证人员的企业:予以通报;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向社会公布。中介等机构: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行政处罚。
联 系 人:杜东宇
咨询举报电话:0459—6293620
电 子 邮 箱:dqjsjjqzx@163.com
附件:
1.注册人员状态异常情形清单
2.六种不认定为“挂证”行为清单
3.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人员名单
附件3: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人员名单.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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