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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第八章知识点大全

考题吧  发布时间:[ 2019-08-02 10:44:24 ]   发布人:kaoti8   【】 点击数:

导读:

2019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第八章知识点大全,1Z308010 建设工程纠纷主要种类和法律解决途径。

  1Z308010 建设工程纠纷主要种类和法律解决途径

  一、仲裁法的调整范围

  1、仲裁法的调整范围仅限于民商事仲裁,即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和财产权纠纷;

  2、不能仲裁的纠纷:(1)劳动争议;(2)农业承包合同纠纷;(3)行政争议。

  1Z308020 民事诉讼制度

  一、诉讼管辖制度

  1、合同纠纷的诉讼管辖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施工合同纠纷的诉讼管辖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不动产纠纷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证据

  1、证据的提交

  (1)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

  (2)对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视听资料,只要不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仍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3)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出庭作证。

  2、申请鉴定

  (1)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

  (2)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1)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3、举证期限

  (1)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15日,当事人提供新证据的,二审案件不得少于10日。

  (2)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4、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2)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3)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4)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5)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5、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1)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

  (2)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

  (3)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

  四、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的概念

  (1)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的胜诉权消灭。

  (2)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3)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2、诉讼时效的期间

  (1)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

  (2)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3、诉讼时效的中止(发生在最后6个月内)

  (1)具体情形包括:①不可抗力;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③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④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2)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4、诉讼时效的中断

  (1)具体情形包括:①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②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③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2)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五、诉讼程序

  1、一审程序

  (1)起诉应当以书面起诉为原则,口头起诉为例外。

  (2)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 6 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 3 个月内审结。

  2、二审程序

  (1)上诉期间:不服判决——15日;不服裁定——10日。

  (2)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3、再审程序

  (1)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2)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

  六、执行程序

  1、执行根据

  (1)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

  (2)仲裁机构的裁决书;

  (3)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调解书(双方签收);

  (4)司法确认的人民调解协议。

  2、执行案件的管辖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3、执行程序

  (1)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年。

  (2)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1Z308030 仲裁制度

  一、仲裁协议

  1、仲裁协议的形式

  仲裁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口头方式达成的仲裁意思表示无效。

  2、仲裁协议的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3、仲裁协议的效力

  (1)有效的仲裁协议排除法院的司法管辖权;

  (2)合同无效或者终止,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3)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4)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的,由仲裁协议签订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二、仲裁和解与调解

  1、仲裁中的和解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2、仲裁中的调解

  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三、仲裁裁决

  1、仲裁裁决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被执行人所在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仲裁裁决的撤销

  (1)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2)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1Z308050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

  一、不予受理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1)行政处分;

  (2)行政调解;

  (3)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4)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红头文件)。

  二、行政复议的申请

  (1)申请人可以向行政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行政复议期间,行政机关不停止执行该具体行政行为。

  三、行政诉讼程序

  (1)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

  (2)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案件可以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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