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Z305010 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制度
一、夜间施工噪声污染的规定
1、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2、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3、上述特殊情况下的夜间作业,都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二、大气污染防治
1、施工单位的扬尘污染防治义务
(1)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
(2)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2、绿色施工导则关于扬尘高度的规定
(1)土方作业阶段,作业区目测扬尘高度小于1.5米;
(2)结构施工、安装装饰装修阶段,作业区目测扬尘高度小于0.5米;
(3)施工现场非作业区达到目测无扬尘的要求。
三、水污染防治
(1)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2)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3)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4)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标准。
四、固体废物染防治
1、转移固体废物出省级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级环保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级环保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的省级环保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
2、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1Z305020 施工节约能源制度
一、建筑节能的规定
1、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不得批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不得批准建设。
2、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应当对民用建筑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查验;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3、施工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不得使用。
二、施工节能的规定
1、节水与水资源利用
(1)现场机具、设备、车辆冲洗、喷洒路面、绿化浇灌等用水,优先采用非传统水源,尽量不使用市政自来水。
(2)处于基坑降水阶段的工地,宜优先采用地下水作为混凝土搅拌用水、养护用水、冲洗用水和部分生活用水。
2、其他节能规定
(1)照明设计以满足最低照度为原则,照度不应超过最低照度的20%。
(2)临时设施的占地面积应该按用地指标所需的最低面积设计;临时设施占地面积有效利用率大于90%。
1Z305030 施工文物保护制度
一、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审批
1、因特殊情况需要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2、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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