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Z301010 建设工程法律体系
一、法律形式的区分
1、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总理签署,文件名称以“条例”字样结尾;
2、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制定,部长签署,文件名称以“规定、办法”字样结尾。
二、法的效力层次
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
2、效力冲突的裁决
(1)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2)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由国务院裁决;
(3)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4)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规定不一致,先由国务院提出意见,根据国务院的意见,决定是否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1Z301020 建设工程法人制度
一、法人
1、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1)依法成立;
(2)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
(3)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有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2、法人的分类
(1)营利法人;
(2)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法人);
(3)特别法人(包括机关法人)。
3、法人的成立日期
(1)营利法人经依法登记成立,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
(2)非营利法人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3)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构法人资格。
1Z301030 建设工程代理制度
一、委托代理的终止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项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二、表见代理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三、不当或者违法代理的法律责任
1、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1Z301040 建设工程物权制度
一、地役权
1、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2、不论是需役地的转让还是供役地的转让,地役权均不受影响。
二、不动产物权的转让
1、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2、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1Z301050 建设工程债权制度
1、债的发生根据的判断:合同、侵权、不当得利、无因管理。
1Z301060 建设工程知识产权制度
一、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1、知识产权的客体
(1)作品;
(2)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3)商标;
(4)地理标志;
(5)商业秘密;
(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7)植物新品种。
2、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1)财产和人身权的双重属性;
(2)专有性;
(3)地域性;
(4)期限性。
二、专利权的期限
1、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 20 年,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为 10 年,自申请日起算;
2、申请日的确定:(1)国务院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
(2)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三、著作权的归属
1、委托作品的著作权由双方约定,合同未约定或未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2、职务作品的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1Z301070 建设工程担保制度
一、保证
1、保证方式
(1)一般保证: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前,应当先起诉债务人。
(2)连带责任保证: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2、不能作为保证人的组织
(1)国家机关;
(2)公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3)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
3、保证期间主合同的变更
(1)主债权转让的,无须征得保证人书面同意;
(2)主债务转移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
(3)协议变更主合同内容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
二、抵押
1、禁止抵押的财产
(1)土地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土地使用权;(荒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2、抵押权的生效时间
(1)不动产抵押,抵押权自抵押登记时设立;
(2)动产抵押,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3、抵押权的实现
(1)抵押物折价、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2)同一财产向多个债权人抵押的,其清偿顺序为:
①不动产抵押的,按登记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债权比例清偿。
②动产抵押的,已登记的优先受偿,未登记的按照抵押合同的生效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债权比例清偿。
三、定金
1、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2、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违约时原额返还。
1Z301080 建设工程保险制度
一、责任范围
1、保险责任范围
(1)自然事件;
(2)意外事故(包括火灾和爆炸)。
2、除外责任
(1)设计错误;
(2)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
(3)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
二、保险期间
1、起始日
(1)开工之日;
(2)材料设备运抵之日。
两者以先发生者为准,但不得超过保单中列明的保险生效日。
2、终止日
(1)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2)移交或使用之日。
两者以先发生者为准,但不得超过保单中列明的保险终止日。
1Z301090 建设工程税收制度
一、企业所得税
1、纳税人
(1)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
(2)居民企业: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
依照外国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3)非居民企业:依照外国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的,
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企业;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2、税率
(1)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
二、企业增值税
1、应纳税额的计算
(1)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2)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3)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不得从销项税额抵扣的情形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环境保护税
1、不缴纳环境保护税的情形
(1)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超过排放标准的除外)
(2)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除外)
2、计税依据
(1)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2)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3)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
(4)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1Z301100 建设工程法律责任制度
一、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1、违约责任:
(1)修理、重做、更换;
(2)继续履行;
(3)支付违约金。
2、侵权责任:
(1)停止侵害;
(2)排除妨碍;
(3)消除危险;
(4)返还财产;
(5)恢复原状;
(6)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7)赔礼道歉。
3、二者皆可适用:赔偿损失。
二、刑事责任
1、刑罚中容易与行政处罚混淆的种类:
(1)拘役;
(2)罚金;
(3)没收财产。
2、建设工程中常见的刑事犯罪
(1)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由于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2)重大责任事故罪:因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
(3)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因安全生产设施或条件不符合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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