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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公路水运试验检测师《公共基础》第二章考点内容

考题吧  发布时间:2019-04-26 15:59:37    发布人:kaoti8   【】 点击数:

导读:

2019年公路水运试验检测师《公共基础》第二章考点内容:第二章《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章《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第一节:计量法及计量法实施细则有关内容

1.计量定义:实现单位统一,量值准确可靠的活动。

2.※计量特点:准确性、一致性、溯源性、法制性。

3.计量法目的: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

4.计量器具分类:强制检定和非强制检定。

5.※计量器具定义:能用于直接或间接测出被测对象量值的装置、仪器仪表、量具和用于统一量值的标准物质,包括计量基准、计量标准、工作计量器具。

6.计量检定定义:评定计量仪器的计量性能,确定其是否合格所进行的全部工作。

包括检验和加封盖印等。它是进行量值传递的重要形式,是保证量值准确一致的重要措施。

7.※国家实施法定计量单位制度。

8.国家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9.※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由国务院公布。

10.※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由国际单位制单位和国家选定的非国际单位制单位组成。

11.※法定计量单位:国家以法令的形式规定强制使用或允许使用的计量单位。

12.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各种计量基准器具,作为全国量值统一的最高依据。

13.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的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可以建立本部门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14.主持考核是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授权有关技术机构进行的考核。

15.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求,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1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药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检定不合格,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强制检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制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对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定点定期检定。

非强制检定: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

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分为下面两类:

※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计量标准。

※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列入强制目录的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

对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即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

国家计量检定系统:由文字和框图构成。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在全国范围内施行。

部门和地方计量检定规程须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备案。

17.企事业单位要保证使用的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定期检定。

18.※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在工作岗位上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超过检定周期或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但在教学示范中使用的计量器具不受此限。

19.因特殊需要采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20.计量检定工作应当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就地就近进行。

2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对制造、修理、销售进口和使用计量器具,以及计量检定等相关计量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22.凡没有产品合格印、证标志的计量器具不得销售。

2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计量管理人员,负责执行计量监督、管理任务,计量监督员负责在规定的区域、场所巡回检查,并可根据不同情况在规定的权限内对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现场处理,执行行政处罚。

24.计量监督员必须经考核合格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任命并颁发监督员证件。

25.※处理因计量器具准确度所引起的纠纷,以国家计量基准器具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检定的数据为准。

计量纠纷定义:因计量器具准确度引起的纠纷。

仲裁鉴定定义:用国家计量基准或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所进行的以裁决为目的的计量检定、测试活动。

25.※为社会提供公正数据的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

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

26.计量认证定义: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有关技术机构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进行的考核和证明

27.公正数据应具有真实性、科学性、合法性。

28.※量值必须溯源到国家计量基准,保证国家单位量值统一。计量认证须省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才可为社会提供公正数据,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不能开展产品质量检验工作。

29.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并处罚款。

30.※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是指无检定合格印、证,超检定合格有效期的设备、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第二节:标准化法有关内容

新教材增加《标准化法》,本文实施日期为2018年1月1日。

1.标准含义: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2.※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3.※国家标准: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4.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标准的,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提供。违反者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5.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5.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属于政府主导定制的标准。

6.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属于市场主体自主制定的标准。

7.以下3中情况必须执行推荐性标准:

①推销标准被法律、法规、规章引用;

②推荐性标准被企业在产品包装、说明书或者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进行了自我声明公开的。

③推荐性标准被合同双方作为产品或服务交付的质量依据。

8.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以及对标准的制定实施进行监督。

9.对保障人身健康和声明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

10.推荐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11.对满足基础通用、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对各有关行业起引领作用等需要的技术要求,可以指定推荐性国家标准。

12.推荐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即立即、组织起草、审查、编号、批准发布等。

13.对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

例:强制性国家标准为GB、推荐性国家标准为GB/T。

14.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15.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16.国家标准优于行业标准优于地方标准。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17.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第三节:产品质量法有关内容

1.立法目的: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提高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产品质量:是指产品满足需要的适用性、安全性、可用性、可靠性、维修性、经济性和环境等所具有的特征和特性的总和。

●用 户:是指将产品用于社会集团消费和生产消费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消 费 者:是指将产品用于个人生活消费的公民。

2.适用范围:中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

3.质量是产品、体系或过程的一组固有特性满足顾客和其他相关方要求的能力。

4.建设工程、军工产品、交通建设公路、桥梁、隧道、码头等设施不适用本法规定;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钢筋水泥外加剂等)、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适用。

5.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需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授权部门考核合格,方可承担检验工作。

6.生产者应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合格产品的要求:

①不得存在危及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②应当具备应有的使用性能;

③应当符合明示的质量状况。

7.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失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8.※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或者证明不实,或者造成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撤销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

9.产品质量认证机构不按照有关标准,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准的产品,未依法要求其改正或取消其认真标志资格的,对因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而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与产品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认证资格。

第四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内容

1.凡中国境内所有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

2.※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施安装、装修工程,交通工程属于土木工程。

3.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前,应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4.※建设单位在收到竣工报告后,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进行组织竣工验收。

5.建设单位负责移交项目档案。

①竣工验收的五个条件:

②完成设计和合同内容;

③档案和资料完整;

④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⑤参建各方的质量合格文件;

⑥施工保修书。

6.做好隐蔽工程检查记录,隐蔽前通知建设单位、质量监督单位。

6.※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材料,应当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到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检测。

7.监理的责任与义务,监理方法:旁站、巡视、平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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